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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62.2013.17.005

民资入主银行需澄清四大误区

引用
6 月19日国务院首次提出的"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民营银行"及随后推出的"金十条",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使民营企业家人主金融领域的欲望和激情被再次激发,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各种似是而非的言论充斥业界坊间,笔者认为有些误区亟待澄清. "四大误区"需澄清 误区之一:狭隘地理解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即为设立民营银行. 从法律环境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民资投资金融业有歧视性限制."国36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因此,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都不存在障碍.

主银行、民间资本、金融领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营银行、法律法规、误区、商业银行法、歧视性限制、政策措施、投资主体、同等条件、同等对待、实施意见、民营企业、监管部门、法律环境、存在障碍、银监会、金融业

F83;F27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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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

1674-9162

11-5921/F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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