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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62.2012.16.022

离婚后夫妻一方设定财产抵押是否有效

引用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带来了较大的借款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财产的分割,但未及时进行产权过户。农信社往往按产权登记证上载明的信息作为借款依据,如果未调查清楚,可能导致财产纠纷。二是对子女的抚养未记载在离婚证上。农信社在进行调查时,不能准确确认其家庭人员关系等相关信息,如果子女是成年人,也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三是债权债务的分割信息未告知债权人,只能靠农信社客户经理进行调查和了解,增加了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案情简介付某甲(以下简称付甲)于2007年7月5日向某县农信社申请借款12万元,用于豆腐加工,借款期限为2年,用自己所有的房产为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农信社履行了借款手续,办理了借款。

财产抵押、夫妻双方、离婚后、借款期限、抵押借款合同、贷款风险、农信社、农村信用社

F832.4(金融、银行)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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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

1674-9162

11-5921/F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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