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入社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社团法人.从立法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并不仅仅是一部组织法,同时也是行为法,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其立法的基本理念是致力于消除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因为地位不平等所面临的障碍,在此基础上还要处理好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
F3(农业经济)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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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
F3(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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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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