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系统论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立法范式转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认定的试点实践复杂多样,须通过立法范式转型破解法律刚性与实践弹性冲突的难题.对此,应引入动态系统论,采取"因素—效果"立法模式取代"要件—效果"立法模式,即列举出影响成员身份确认的因素,并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在立法时应首先厘清成员身份背后的一般原理,即财产权逻辑、社会保障逻辑、团体自治逻辑,然后根据这三个逻辑将成员身份取得分为初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三种类型.初始取得以财产与劳动投入作为身份取得的依据.对于法定取得的标准,可将是否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列为首要因素,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婚姻关系作为次之因素,将户籍列为后顺位因素.申请取得遵循团体自治逻辑,标准亦应由团体决议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动态系统论
D912.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47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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