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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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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D912.3(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城乡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CLS”2018”ZDWT22

201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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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4583

11-358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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