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内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从一事一议的制度困境谈起
一事一议制度由于无法排除搭便车者而陷入了集体行动困境,财政奖补政策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并不能彻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走出困境的关键之一在于村内公共权力提供可信的承诺和威胁.对于村内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和村规民约罚则的效力,司法实践总体上持否定态度,学术界也存有争议.作为自治事务管理者和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时,村自治共同体行使的是村内公共权力,其源于村民权利的让渡,行使依据是村规民约,是一种基于同意的权力,其强制性体现在作为公意的村规民约对村民个体意志的强制.承认村内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承认其有强制执行权,其强制性的实现方式可以是直接执行、间接强制,但最终依然以国家公权为后盾.
社会公权力、一事一议、搭便车、强制性、村自治共同体
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XZZ002
2018-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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