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实施“三权分置”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新途径.落实集体所有权,应通过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重建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行使规则;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应立足于实现农民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初始取得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因其取得方式的不同有租赁权和用益物权之分,而且两者的法律效果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业经营主体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地权登记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有待完善.为坚持和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需完善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基础的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设应立足于建立以土地经营权租赁为主、兼顾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机制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机制,建立以小农生产经营现代化为目标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D922.32(中国法律)
2018-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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