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的村庄治理本位:从户内委托辩难走向选举权利祛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户内委托制度正当性的争议,表明实现村民选举权利无法作为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根本目标.本文由此质疑村委会选举制度所内涵的“选举权利中心论”,重新理解村委会选举制度的诞生及法制化进程,将保持村庄共同体、改善村庄治理恢复为该制度的根本目标.选举权利中心既不可信,也不足取,村委会选举制度对选举权利的执念应予去除,村庄治理本位自当确立.本文的主旨在于,将治理逻辑重新置于理解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
村庄治理本位、治理、选举权利、户内委托投票、村庄共同体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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