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委会选举中党组织建议权的行使--以广东省有关地方法规和实践为例的理论分析
在广东省的有关地方立法中规定,乡镇党委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根据考察和民意测验的情况,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的意见,并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村民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在实际操作上,乡镇党委以直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的形式影响村委会选举.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乡镇党委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建议权,这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一个新的制度安排.如何保证在村级选举中党组织建议权的行使同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协调一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村委会选举、党组织建议权、合法性、局限性、权力适度行使
D6(中国政治)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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