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5956.2010.05.009
论矿产开发与浮动抵押融资的契合性
<物权法>在资本领域催生了浮动抵押担保.对比分析浮动抵押与矿业开发可发现,浮动抵押作为担保物权,拥有固定担保不可比拟的融资优势:担保资产浮动性和资产界定时间的递延性,匹配了矿业企业对资源开发进程的行业特性,使其在勘采初期缺乏必要担保资产的情况下拓宽了担保渠道、担保资产来源.税费负担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矿山盈利,降低了银行的贷款信心.但浮动抵押作为担保物权目前优于税费受偿;<物权法>优先于<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使金融机构在获得矿山企业浮动抵押担保情况下可优先于税费债权受偿,保障了其信贷债权,有利于矿山融资.
矿业、浮动抵押、银行信贷、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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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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