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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956.2010.02.020

略论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

引用
在我国的法院实务工作中,经常将"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二种不同的制度混合适用,并将二者共同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这是不妥当的,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适用关系.

意思表示错误、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关联关系、适用关系

24

D9(法律)

2010-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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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1672-5956

37-14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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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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