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5956.2004.01.02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读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和基本模式是可诉性行政行为与混合式.现阶段,应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否定列举规定的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作重大修改.应严格定义国家行为;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法律规定行政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列举规定.
可诉性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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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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