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662.2005.05.026
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而在西方通常则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所谓事业单位通常可理解为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的单位.其范围习惯上涵盖较广,包括不同的行业和经济类型.从行业来看包括以下三类:(1)科学、教育、文艺、广播电视、信息服务、卫生、体育等科学文化事业单位;(2)气象、水利、农业、地震、环保、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单位;(3)民间公证(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从经济成份来看则有公办、民办、中外合办等事业单位.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在内涵上近似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
事业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公益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中外合办、中介机构、行业、信息服务、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民法通则、科学文化、精神产品、经济类型、经济成份、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管理职能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5-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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