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5919.2013.03.003
林业行政执法应慎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规则
针对《行政处罚法》第37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规则进行解析,分析了林业行政执法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要件,并且借鉴其他行政部门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的法学原理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林业执法人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尽量不用或少用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林业行政执法、证据保存
P922.11(古地理学)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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