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电商平台规制体系比较 ——新经济规制体系的适应性、可流动性与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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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89/j.cnki.cn11-3664/f.2022.10.006

中美电商平台规制体系比较 ——新经济规制体系的适应性、可流动性与可预期性

引用
近年来,中国电商产业依托政策红利、巨量市场规模和完备基础设施等优势迅速发展,同时,如何完善电商规制体系、促进新经济业态的持续增长与规避负面效应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中美电商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不同方面的特点.在发展历程上,美国电商发展历史较长且具备成熟的法律体系,而中国电商则更具赶超型特征,依托政策红利和巨量市场规模实现迅速崛起,法律体系也在同步跟进;在规制措施上,美国较早地完成了反垄断规制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型,并主要通过事后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规避平台的创新抑制行为、知识产权纠纷和消费者数据滥用等问题,而中国则采取了行政监管与法律逐步完善的方式来应对相关问题,并且逐步进入强监管阶段;在规制效果上,中国现有的电商规制体系未能充分发挥头部企业的竞争优势,需借鉴美国规制体系中对互联网"非中心性"技术创新等的关注,将不同产业的电商区别对待,并预防系统性风险.中美电商平台规制体系的不同反映的并非仅电商产业本身的差异,而是更深层次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为了能够在全球电商竞争和跨境电商潮流中充分发挥独特的优势,中国需要形成具有适应性、可流动性和可预期性的新经济规制体系.

电商平台、规制体系、中美对比、数字经济

36

F713.36(国内贸易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VDL003

202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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