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9/j.cnki.cn11-3664/f.2020.02.010
构建以环节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众包速递平台安全管制革新
当前,我国众包速递平台大多注册为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自认为是撮合用户与自由快递员的中介平台.结合对众包速递平台业务本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4条的法释义学分析,众包速递平台并非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其从事的封装物品递送业务属于快递业务,不能以分拣环节的省略否认其快递性质.基于试错观察和管制均衡,有必要将众包速递平台纳入快递安全管制范畴,针对其寄递环节的非典型性配置管制工具,评估以备案制替代行政许可制的可行性,强化以自由快递员培训为重点的管理型管制,有针对性地设计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技术标准管制,适度合理引入绩效管制,沿袭我国邮政业安全管制的路径依赖,以单独立法的方式构建针对我国众包速递平台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众包速递平台、快递、分拣、试错、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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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52.14(物资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与依法治国研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项目"劳动法中的宪法应用问题研究"
2020-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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