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66.2016.04.006
电子商务模式划分新视角--基于交易主体空间位置
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标准较多,但以交易主体为依据的分类方法应用最广泛,接受度最高,而其中又以B2B、B2C、C2C、B2G模式最为常用。在电子商务流通价值凸显,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信息技术、企业推动及政策刺激等多种因素作用下,电子商务实践领域涌现出了许多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如城市电子商务、县乡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等。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从实践角度,可在继续采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分类标准基础上对标准进行细化,以交易主体所处的空间位置作为电子商务模式划分的新依据。也就是说,以城乡地理空间、国家地理空间为基础,如交易主体双方均位于城市地理空间,则归类为城市电子商务;如交易主体双方至少有一方位于县乡地理空间(县区、乡镇、农村),则归类为县乡电子商务;如交易主体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则归类为跨境电子商务。此外,如交易主体借助移动互联网络、移动支付、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不受地理空间限制,可随时随地实现空间位移,则归类为移动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模式、划分、交易主体、空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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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3.36(国内贸易经济)
2016-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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