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66.2011.01.026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之构想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存在主体地位不明、权力机关功能缺位、各地政府发债权不公、主体法律障碍尚未清除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应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采取两步走战略,逐步建立实施.从近期看,要修改<预算法>,适度扩大有举债权的地方政府范围;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完善发债主体的资格条件;围绕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由政府许可向人大审议发展.从远期看,要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举债权;进一步总结实际发行经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主体条件;发挥地方人大的决定性作用,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政府备案制.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主体制度、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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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5(财政、国家财政)
作者主持的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项目CX09B_005R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1-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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