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66.2010.03.005
中国政府采购范围制度及其制度协调
我国<政府采购法>在采购资金、采购主体及采购对象范围制度方面,由于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困惑.本文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范围制度经验.调整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对财政性资金、混合型资金、地方债务及捐赠资金进行明确界定;合理划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将国家机关、非营利事业单位、非法人团体组织列为一级采购主体,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法入团体组织、公共企业及委托一级主体的中介机构列为二级采购主体;对政府采购对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歧义;对政府采购资金、主体、对象范围相互交叉的现象作出制度安排,并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进行规范.
政府采购法、采购范围制度、国际经验、采购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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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51.1(物资经济)
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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