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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266.2010.02.016

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的困境与对策

引用
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单一,风险资金来源有限,致使我国风险投资规模较小,很难真正达到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目的,风险投资的金融法规制缺失也制约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应多元化并扬长避短,根据风险投资的特点完善现有企业形态尤其是有限合伙立法,同时补充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金融法规范,并尽快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使风险投资基金运作阳光化.

风险投资企业、法律形态、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

24

F830.59(金融、银行)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珠三角中小企业法律形态选择与中小企业的发展"08YG-06;广东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风险投资的商法规制"08BS82004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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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经济

1007-8266

11-36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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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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