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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821.2013.11.022

关于跨地区粮食收购备案的思考

引用
1.粮食部门应正确履行异地收购备案的职能.有的粮食部门不情愿让外地收购者来本地收购,往往以办理备案的人外出、对方备案手续不全等种种理由推托.备案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监管的角度考虑,一是可以向当事人了解一些基本情况,二是可限定其具体收购地点,以对异地收购者实施有效的监管.当然,对其监管应与本地收购者的监管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不应过度监管,干扰其正常收购活动,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或阻挠其粮食外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地区、粮食收购、过度监管、收购者、粮食部门、备案、行政管理部门、自由流通、正当理由、粮食流通、基本情况、管理条例、公平竞争、当事人、职能、外运、同仁、活动、干扰、地点

F83;D92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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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经济

1007-4821

11-3102/F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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