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821.2013.06.027
提高粮食收购许可审批的效能
加强立法.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争取粮食法早日出台,并修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有两点:一是从法理上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法规性文件,而《暂行办法》属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规性文件,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对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实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从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看,粮食收购许可是一种普通许可,普通许可在实施中原则上没有自由裁量权,不能人为分为50吨上下.其次,在尚未取消该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一是以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制度执行为切入点,有效掌握经营者的粮食收购数量.二是重点跟踪几户无证收购户,一旦查实收购量超过50吨,就认真依法查处,也能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粮食收购、许可审批、暂行办法、普通许可、加强立法、部门规章效力、收购量、经营者、法规性、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资格、准入制度、文件、统计制度、管理条例、审核管理、粮食流通、立法工作
R12;F24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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