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821.2007.12.012
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是提高依法管粮行政效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对规范粮食经营者制度建设问题的思考
@@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强化这种部门分工负责制的粮食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条例》实施后不久,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委在联合下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行政管理部门、效力、规范、粮食流通、经营者制度、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分工负责制、主管部门、整体功能、暂行办法、信息交流、卫生部门、监督部门、工作配合、产品质量、粮食局
F3(农业经济)
2008-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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