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县粮食局制订企业改制期间的『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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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821.2002.01.017

盐都县粮食局制订企业改制期间的『十不准』

引用
@@ 一、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粮食销售货款要及时入账,不得搞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销货款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不得自行拆分,更不得搞资金体外循环.发放工资、开支费用要在农发行拆分的费用中从紧使用,不得向外单位借钱发放工资或开支费用.严禁变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对已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在近期内全部归还农发行.今后如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盐都县、粮食局、企业改制、收购资金、挤占挪用、农发行、资金体外循环、费用、粮食销售、货款、工资、拆分、账外账、小金库、追究、责任、单位、处理

R13;Q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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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经济

1007-4821

11-3102/F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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