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债权未发生时应收账款质押效力探讨
质权人能否向应收账款出质人的债务人直接提起给付之诉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应收账款出质人的债务人,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该条虽然规定了质权人有权一并或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质权人是否有权直接收取债权.基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性,包含了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担保关系,针对质权人起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要求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诉讼请求,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亦有所不同.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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