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兼评《婚姻法》第4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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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兼评《婚姻法》第4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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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后,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几乎成为有其名无其实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它的影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这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婚姻法、完善的建议、运行情况、无过错方、赔偿问题、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合理性、重婚、剖析、虐待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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