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价,谁来负责?律师职业评价机制之建构及其意义
@@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或惯例,他们是如何保证从律师中选出的法官、检察官是律师中的优秀分子呢?笔者通过考察认为,主要是依靠一套运行有效的法律职业评价机制或者律师评价机制来保障的.我国法律实务界已经开始了法官评价机制的研究,而且,有些法院已经在进行实践,如北京市房山法院就制定实施了<房山法院法官评价体系实施办法>,但是,对于律师职业评价机制,学界少有研究,律师行业虽有惩戒、律师责任等制度,但是,没有形成律师职业的评价体系,对律师个体的评价往往是临时的、活动型的评价,缺乏长期有效的制度.律师职业评价机制的缺乏,不仅使律师行业内部先进或典型的评定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使得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最高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关于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改革措施难以实施,因此,建立一套可以对律师职业进行客观评价的长效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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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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