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只须过错不需违法兼谈《律师法》第49条之不足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只须过错不需违法兼谈《律师法》第49条之不足

引用
@@ 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不能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事务所要想成为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业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人权利的侵害,就必须向其进行赔偿.为此,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律师法、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制度、过错、违法、律师事务所、人民共和国、中介组织、责任能力、社会组织、经济条件、服务过程、法治要求、从业人员、当事人、行为、市场、权利、侵害、合格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律师

1002-9745

11-1479/D

2005,(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