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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23.07.024

用人单位是否可因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址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案情] 吴某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将军大道159号".2019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厂址"将军大道159号"搬迁至"将军大道529号",两地相隔4.5公里.吴某等员工得知后,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公司为鼓励员工到新厂址上班,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以及每月增加150元交通补贴.公司经再三沟通、督促,吴某等人依然拒绝返岗上班.3月18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吴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

D922.5;F272.92;F842.67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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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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