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22.07.023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否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以一起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行为为例
2020年5月,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建了某建设项目.7月,甲公司将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乙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8月,乙公司又将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吴某.8月某天,吴某电话联系刘某,让其带人突击拆除该项目外墙钢筋,约定完工后结算工资.当天下午,刘某等4人在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带领下按要求和指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从高处落至地面摔伤.之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责任、建筑领域、确认行为
F246;D922.5;G40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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