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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9.07.026

企业以落户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是否有效

引用
[案例] 2015年8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户籍进京手续办理特别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刘某办理落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人事代理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协议还约定刘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提前辞职,应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数额递减20%,直至清零为止.

201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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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674-9111

11-5941/D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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