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9.03.022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
冯伟系某职业技术学院专科三年级学生,毕业时间为2018年7月.2018年1月,某公司到该学院招聘,冯伟面试通过,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根据《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冯伟的工作岗位为店堂综合服务员,其他事项约定为: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本合同引发任何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2018年2月2日,冯伟与同事抬货物时不慎砸伤足部.医院确诊为:右三躁骨折,右足第4跖骨骨折,右足软组织挫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伟右三踝骨折外伤引发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
后来,冯伟经过仲裁、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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