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9.03.021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应尽诚实磋商义务
[案例]
曹某于2015年7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营某担任财务及行政经理,职责范围涉及财务、营运、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
2018年1月12日,曹某收到公司的邮件,邮件载明: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调整管理团队架构,取消负责财务、人事、物流和行政工作的财务和行政经理岗位,并将管理架构调整为财务经理一名、人事经理一名、物流主管一名、行政专员一名……上述新的管理架构立即生效,请执行.
201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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