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7.09.029
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起诉”属于无效内容
编辑,你好: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一切纠纷,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申请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几个月前,我决定离职,公司由于拖欠我4万余元工资,就打了欠条并承诺短期内支付,但到目前未兑现承诺.我想诉请法院处理,可有人认为,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同意“不得起诉”条款,不再享有起诉权.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签订、劳动保障、合同履行、法院、起诉权、协商、条款、欠条、离职、纠纷、工资、处理
D92;F53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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