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7.08.028
偷拍偷录的证据也能作为定案依据
编辑,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合同期内以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其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单位兼(入)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前不久,悄悄利用工余时间前往兼职.公司获悉后,雇肖某采用跟踪、偷拍等方式,在我出入该公司的公共场合,偷拍了照片、视频.此后,公司以此为凭,将我解聘并要求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否有效?
偷拍偷录、证据、劳动合同、高级技术人员、支付违约金、业务、生产、赔偿损失、公共场合、产品、合同期、照片、视频、竞争、解聘、兼职、单位
D91;DF7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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