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7.08.023
擅自变更劳动者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曹某于2015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岗位为结构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以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A公司欲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上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由于配备技术人员力量之需要,A公司在未与曹某协商的情况下,将曹某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变更为B公司,而曹某仍在A公司原岗位从事原工作.
擅自变更、劳动者、构成、违法、上海、劳动合同、建筑设计、技术人员、工程建设、岗位、设计师、保险费、协商、签订、配备、结构、缴费、单位、案例
DF5;F42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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