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6.07.021
双重劳动关系员工也应签劳动合同
郑某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br> 首先,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或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同时全日制的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而为另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只要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郑某虽在下岗后与原用人单位保存着劳动关系,但法律并未禁止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法律、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工资、法律保护、存在形式、下岗、签订、加班、电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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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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