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不辞而别也不当
编辑,你好:2014年12月,虞某入职某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为虞某缴纳社保费,虞某多次主张无果,遂于2015年12月12日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打电话联系不上,又发快递催促虞某回公司上班,但信件因无人接收被退回.于是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虞某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久后,虞某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构成违法.
用人单位、过错、社保费、内部规章制度、经济补偿金、营销策划、劳动合同、信件、违法、入职、签订、离职、快递、构成、电话、处理
F81;D92
2016-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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