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4.12.024
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
评?析<br>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先生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因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决定了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br> 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因此,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向胡先生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义务。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签订、合同的成立、意向、义务、签约、工资
D92;TG1
2015-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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