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月薪不能“一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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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4.05.029

年薪月薪不能“一除了之”

引用
案例<br>  湖南省某公司聘用李某担任公司的销售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年薪为10万,并明确了他每月应完成的销售任务,公司每月向其支付报酬5000元。李某工作以后的销售业绩一直不佳,公司对其工作表现甚为不满,在李某工作5个月后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李某要求公司按10万元年薪的标准补足他5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按此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认为,年薪必须在工作满一年的基础上,根据业绩发放,张某工作未满一年,应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其工资。<br>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李某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约定的年薪补发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年薪、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销售业绩、工资、标准、仲裁、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解协议、合同约定、管理工作、工作表现、差额、湖南省、签订、聘用、基础、定解、调解

F27;TQ1

2014-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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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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