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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4.04.027

为避税“自降”工资须当心

引用
编辑同志:<br>  我3年前即到公司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约定,我月工资为18000元。由于避免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减少我的实际收入,经我要求,公司也同意,彼此在劳动合同中只写我的月工资为4000元,其余14000元则通过报销差旅费等方式领取。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不愿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遂要求公司按18000元的标准,支付我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只愿依据合同约定的4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

避税、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合同约定、总经理、差旅费、行政、签订

F24;F81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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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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