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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3.06.024

未续签合同仍付补助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引用
李某在某安装公司从事卷帘门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2008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7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之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但安装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780元的生活补助.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限,因而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安装公司给予李某一定数额的赔偿. 2012年9月17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在2008年11月7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安装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

签合同、补助、人身损害赔偿、仲裁、时效期限、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伤认定、法院调解、门安装、保险费、受伤、签订、卷帘

F4 ;D92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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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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