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新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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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3.01.022

留置送达新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适用

引用
留置送达方式新变化 留置送达方式新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修改后的留置送达增加了拍照、录像等新的留置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劳动争议、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达人、民事诉讼法、住所、拍照、录像、基层组织、修正案、见证人、签名、拒收、家属、盖章、单位

R1 ;D92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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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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