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06.07.020
一起简单的违约金争议背后的困惑
@@ 案例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5年处理了一起典型的违约金争议.张某原系某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张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违约金条款约定如下:乙方(张某)应负担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按下列方式计算和约定:违约金=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合同未履行月数.该<劳动合同书>经成都市劳动保障局鉴证.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张某的月平均工资9000元,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未履行月数为8个月.
违约金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书、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履行过程、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个人原因、员工、签订、鉴证、计算、典型、辞职、处理、案例
D9 ;F29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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