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员工合理监督管理义务的司法判断
案情简介原告封某及被告徐某均系A公司员工.A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堂场所,日常由员工自行在该场所做饭、进餐,菜刀等厨房用具员工自行购置并存放在该食堂场所.2016年7月14日12时许午餐时,被告徐某与当日休息的原告封某因工作琐事在食堂发生争执,从而引发互殴,经在场同事拉架分开后,双方又发生肢体冲突,进而被告徐某拿起员工自购菜刀,原告亦拿起菜刀,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砍伤.在场员工报告A公司管理人员后,A公司管理人员闻讯赶往现场,后即将原告封某送往医疗机构急救并报警.原告封某住院治疗110天,构成三级伤残.期间A公司为原告封某垫付各项医疗费用99000元.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4年.原告封某认为A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承担过错责任,为此起诉被告徐某及A公司共同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676070.15元.
2018-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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