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班工资基数之确定问题
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以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若干倍数予以计算, 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计算基数.但由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较广, 以此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数额较大, 实务中对加班工资基数的理解出现分歧, 进而派生出各式各样的地方性变通适用意见, 如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已成为通常做法.针对这一现状, 笔者试图回归加班工资基数的立法本意, 对比北京、江苏、上海、广东及深圳等地方规定进行论述, 并就当前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加班工资基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约定论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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