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订后未用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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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后未用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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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2015年3月到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公司车间主任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公司盖章发布通知一份,通知载明:“刘某系我公司员工,于201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因视力不能适应现场工作,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于2017年3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不让其入厂工作,并向其出示上述通知,刘某于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刘某对公司的做法提出异议,后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劳动合同期限、通知、现场工作、公司员工、车间主任、赔偿金、劳动者、仲裁、续签、违法、视力、盖章、包装、案情

F24;DF4

201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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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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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2/F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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