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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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引用
”案情简介■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日,公司收到巩某邮寄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称由于其与公司已经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在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巩某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连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合同书、续签、劳动争议、仲裁、邮寄、送达、入职、案情

G25;F24

201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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