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上的“不能胜任”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没有作出解释何种情况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资方常以“末位淘汰”“消极怠工”“工作失误”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此,给劳动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不能胜任”的界定做一个说明,防止用人单位解除权的滥用给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造成不公.完善“不能胜任”制度对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能胜任、末位淘汰、消极怠工、工作失误
F29;D9
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论劳动法上的“不能胜任”》,项目1511409002
201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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