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谈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
保险公司与王某、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有在职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没有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保险公司董事会认为,王、余两人在职期间筹建代理公司、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且挖角等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决定付诸于法律,以维护保险公司利益.本文分别从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析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同救济途径的利弊.
竞业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F4;D92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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